- 引礼人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阅读理解题答案:
-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
- A:礼是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也是在我国古代民事立法落后的情况下,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
- B:传统中国采取引礼入法的方案来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即以道德精神来挈领和改造法律,并将部分道德规范作为法律。
- C: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礼颇有权威性,且具有感召和约束的功能,因此有利于民间社会建立美好风俗、自然和谐的道德秩序。
- D: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实行严刑峻法,认为“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过于崇信暴力,“严而少恩”,完全忽视道德教化功能。
- 【解析】命题透析本题考查理解文中重要概念和句子的含意的能力。思路点拨偷换概念,“礼是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说法不当,根据原文第一段“孟德斯鸠曾谓中曰古代‘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此乃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白然演进的结果”可判断。
-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B)
- A:引礼入法是完成我国传统社会礼治秩序构建并达到“礼法社会”模式形成的重要环节,并意味着礼治的精神原则贯彻于法律。
- B:作为道德伦理规范体系的礼是构建礼治秩序的基础,礼的义理内涵使“礼法社会”的出现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
- C:唐律以“礼”得“平”,主张“宽严适度”,全面消退了法律的重刑主义色彩,其中一些制度体现出以家族为本位,重人伦孝道亲情的精神。
- D:从西周开始,我国在礼治方面就提出了一些有积极价值的思想和主张,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们或多或少地贯彻或体现于司法审判活动之中。
- 【解析】命题透析本题考查归纳内容要点和筛选并整合文中的信息的能力。思路点拨逻辑关系错误。“礼的义理内涵使‘礼法社会’……并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说法不当。根据原文第一段第最后一行“更使得这种与中困传统文化相匹配的‘礼法社会’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可知,原文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是“礼法社会”本身具有的,而不是“礼的义理内涵”使礼法社会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
-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C)
- A:礼所具备的义理内涵使引礼人法能够有效实现,而引礼人法对中国古代法文化有着重大的影响,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呈现出“礼法合一”的特征。
- B:从西周司法领域提倡慎刑恤狱到孔孟思想,从汉代以后“经义决狱”到唐律的“一准乎礼”,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礼法社会”是逐步形成的。
- C:儒、法两家其实都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但采取的手段和策略不同,儒家主张德主刑辅,法家主张刑主德辅,最终两家共尊礼法并用的思想。
- D:中国古代“礼法社会”的形成是“法律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礼人法的方式实现,因此,评价引礼人法应把握儒法合流、法律儒家化等的历史线索。
- 【解析】命题透析本题考查整合文中的信息和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的能力。思路点拨曲解原文内容。“儒家主张德主刑辅,法家主张刑主德辅,最终两家共尊礼法并用的思想”说法不当。根据原文第三段及最后一段内容,可知,儒家以家族为本位,重人伧孝道亲情;法家只迷信暴力,完全无视道德教化的功能,主张“一断丁法”;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
引礼人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阅读答案
礼是植根于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社会土壤上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而礼治则是依赖这种体系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孟德斯鸠曾谓中国古代“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此乃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引礼入法,意味着礼治的精神和原则贯彻于法律,完成了传统社会礼治秩序构建的重要一环,达至“礼法社会”模式的形成,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入法的方式实现。由于礼本身所具有的义理内涵,更使得这种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匹配的“礼法社会”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
礼本身所具备的道德规范意义不仅使引礼入法成为可能,更使得这个过程顺理成章,水到渠成。道德与法律共同肩负维系社会秩序的使命,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任何一种法制文明都必须面对并解决两者关系问题,引礼入法则是传统中国的解决方案:以道德精神挈领和改造法律,并直接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我国古代民事立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礼,“礼达而分定”。蔡元培说:“我国古代有礼、法之别。法者,令之所谓刑法也;而今之所谓民法,则颇具于礼。”国家法制层面,德主刑辅、出礼入刑成为精神原则;社会生活层面,由于礼兼具了感召和约束双重功能,礼的权威性的提升,为民间社会构建良风美俗、自然和谐的道德秩序提供了可能。
法家只迷信暴力,完全无视道德教化的功能,故其律以严刑峻法著称。唐律固“一准乎礼”,而“得古夸之平”。这个“平”,一方面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互济,使得法律的重刑主义色彩全面消退,立法上宽严适中,心允平缓。另一方面,与“骨肉可刑,亲戚可灭”的法家立场不同,儒家以家族为本位,重人伦孝道亲情。唐律中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以及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等制度体现出礼的精神,弘孝敦伦,原情循理,无疑具有积极的义理价值成分。
西周礼治在司法领域提倡慎刑恤狱;主张罪疑从轻、从赦;提出了“中道”“中罚”等概念。孔子主张“哀矜折教”,孟子则以“仁政”为诉求,以为“杀一无罪,非仁也”,并重申了“罪人不孥”的古训。这些具有积极价值的思想和主张,伴随着汉朝以后“经义决狱”的不断深入和推广,不同程度贯彻或体现于司法审判活动之中。
值得强调的是,儒、法两家在追求和维系等级政治乃至纲常伦理秩序方面并无本质的差异。司马迁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韩非则首倡“三纲”之说,以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当然值得肯定,但其中包含的法律平等意义十分有限,因为其“法”非良法,其“断”则完全落脚在君主个人的独断。儒、法之争主要体现在手段和策略不同而已,及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被奉为一尊,两家即和衷共济了。沿着儒法合流、法律儒家化、外儒内法的历史线索去把握,应该是评价引礼入法这一历史现象的恰当途径。
(摘编自马作武《引礼人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