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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阅读答案及解析

发布时间:2021-2-1 09:05  550次浏览  作者:阅读答案
  • 通往奴役之路阅读理解题答案:
  •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D)
  • A:用遵循法治原则这个标准,能最清晰地将一个自由国家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区分开来。
  • B:法治政府应当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法律约束,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的自由裁量权应当被压缩到最低限度。
  • C:法治国家里个人的生产活动是自由的,政府不会去干涉个人出于何种目的使用现有资源,它只限于决定那些现有资源得以使用的条件。
  • D:法治政府管理生产资料出于一定的目的,当人民的实际需要出现时,当局必须提前准备,然后在这些需要之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
  • 注:D项信息来自原文的第三段,陈述的对象应当是专制政府而非法治政府;A项信息对应原文第一段开头;B项对应信息在原文第一段中部,原文信息有改写,但是选项中的“应当”一词让这种改写合乎原文;C项信息对应原文第二段中间。
  •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A)
  • A:在自由国家里,个人能够十分肯定地预见政府在某一具体情况中将会如何行使权力,并以此作为依据来计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 B:在自由国家里,政府运用权力来破坏个人努力的行动被有效遏制,在法律框架内没有任何人能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个人行为。
  • C:在专制国家里,有很多问题仅仅根据法律是无法获得解决的,这时就往往要当局根据当时的环境临时做出主观裁决。
  • D:在专制国家里,人们的需要必定经常会被人为地区分出尊卑轻重,然后政府依主观判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从而形成新的等级差别。
  • 注:A项信息在原文中有“有可能”作限定,没有这个限定,表述就太绝对了;B项信息来自原文第一段末尾;C项信息来自原文“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规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D项信息来自全文结尾部分。
  •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D)
  • A:法治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但现实中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
  • B:在法治之下,个人的生产活动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来自法律而非来自当局,并且这种限制就是为了捍卫人的自由。
  • C:由中央当局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模式,也会考虑人民的实际需要,但是无法防止专断的行为,总是得依靠个人的权威进行管理。
  • D:法律都是预先制定的,具有形式规则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人的愿望和需要,仅仅作为工具来帮助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
  • 注:D项信息对于法律的理解太片面,它只能指自由国家的法律,原文最后有这样的表述“这些观点也就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说明专制国家也有法律,只不过这种法律是因人立法;A项信息对应第一段前部;B项信息对应原文第一段后部;C项信息是对原文第三段的理解概括。

通往奴役之路阅读答案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区分开来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先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并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执行法律者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使这个理想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权力的行政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每一条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个人此种行动。

这样,我们已经将一种个人在其中自由决定生产活动的永久性法律体制与由中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的体制作了区分,这种区别实际上是法治国家和专制政府之间的更具普遍性的区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决定那些现有资源得以使用的条件,至于使用这些资源出于何种目的,则由个人去决定。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管理生产资料以用于一定的目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可以预先制定,具有形式规则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的人的愿望和需要。它们仅被用来充当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的工具。它们的目的是(或应当是)针对长远的时间,以致不可能知道它们对于某些人是否比对于其他的人更有帮助。几乎可以把它们说成是一种生产的工具,用来帮助人们预测他们必须与之协作的另一些人的行为,而不是致力于满足特定的人的需要。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与法治背道而驰。计划当局不能事先用普遍的形式规则来约束自己以防专断。当人民的实际需要出现时,计划当局必须预为准备,然后必须在这些需要之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规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而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当政府要决定饲养多少头猪,运营多少公共汽车,经营哪些煤矿或按什么价格出售鞋子时,这些决定不可能从形式规则中推论出来,或者事先做出长期的规定。他们不得不取决于当时的环境,并且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这些观点也就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节选自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毅明等译,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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